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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是一家海上风电的安装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船舶,A公司2018年1月购入一艘风电安装船,价值300,000,000.00元,2021年5月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该船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请问:如果该船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税法上可以从固定资产剩余年限进行加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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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海上风电的安装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船舶,A公司2018年1月购入一艘风电安装船,价值300,000,000.00元,2021年5月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该船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请问:如果该船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税法上可以从固定资产剩余年限进行加速吗?
答:文件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购入的当年就应加速折旧,但笔者认为应从新购入固定资产的年度起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A公司可以更正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调整需要加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分析如下:
1、国税发[2009]81号文第三条提到如果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正常企业在新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计提折旧,就确定最低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因此,推理应该在购入是就确认折旧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虽然该46号公告是针对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但我们认为都是固定资加速折旧的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文第三条指出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综上可知,A公司想在2021年对该船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追溯调整到2018年,更正申报2018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
注意:
1、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税会时间性差异,从长期来看,总的扣除金额不会改变,获得的利益体现在纳税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2、由企业亏损最长可弥补的期限为5年,企业应根据实际盈亏情况谨慎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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