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日常业务中需要很多临时劳务员工,比如装车助力工、保洁员、保安员,因此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我司派遣这些员工,员工的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个人签订,劳务工在我司工作,每月由我公司核算(但不发放)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然后将这些金额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公司出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核算的这部分员工工资等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其中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因此,给予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范围的职工范畴,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对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其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个人签订,其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给贵公司出具发票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虽然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但并不属于贵公司的员工。
贵公司支付给这部分派遣人员的工资费用等不属于上述职工薪酬,应为劳务支出不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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