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022年7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息技术服务、不动产租赁。2021年12月取得一笔信息技术服务收入,2022年2月签订购房合同,2月份支付首付款,4月份开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7月。2022年8月A公司取得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的购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进项抵扣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未产生生产经营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产生的成本费用,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A企业虽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但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因此A公司取得购房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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