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二、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股权收购重组相关交易的税务处理为: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赌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方应于重组日(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的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应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收购方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实质上是收购方用非货币性资产去换转让方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对收购方而言,既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是股权投资。但站在转让方角度说,有可能是用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资产收购。此时的税务处理原则为:
(1)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转让方取得收购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5)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支持企业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纳税困难,企业股权收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收购方以85%以上的股权和l5%以下的非股权支付,如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其中的股权支付是收购方本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时,其特殊性税务处理为:
(1)转让方暂不确认交易中与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应在当期确认交易中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与非股权支付
对应的被转让股权=(被转让股权-被转让股权的)×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与股权支付对应的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转让方取得收购方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以该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确定。
(3)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与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以被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
(4)收购方的非股权支付为非货币资产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政策链接: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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