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回复: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
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回复: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政策链接:
https://www.ky365.com.cn/newfile_view.aspx?id=18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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