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普通员工,高管人员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工作生活压力。高管人员的管理风格、业务目标、经营决策乃至身心健康,都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在此情形下,企业往往会为高管支付高额福利,消除高管在退休养老、风险与健康、职务便利、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其集中精力致力于企业的业务发展。那么企业为高管支付的费用都能税前扣除吗?下面以支付高管子女教育费为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某企业聘请新加坡藉总经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企业需要承担其子女教育费1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子女教育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承担的子女教育费10万元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不是外籍人员能扣除吗?
[分析]
外籍人员发生的子女教育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免个税。(提醒:免个税不意味着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不可混为一谈。)
非外籍人员发生的子女教育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免个人所得税,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可以直接做成员工工资,会计上确认为工资薪金。
[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8]159号文,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企业为高管支付的子女教育费与企业取得收入并不直接相关,而且也不属于员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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