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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出租商品、包装物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将该部分收入调整到其他收入,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将此类收入填报为其他收入,并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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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出租商品、包装物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将该部分收入调整到其他收入,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将此类收入填报为其他收入,并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政策链接:

业务招待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77

广告宣传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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