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公司2008年成立,仍有2008年和2011年发生的亏损未弥补,现在公司要进行注销,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可否对2008年和2011年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问:公司2008年成立,仍有2008年和2011年发生的亏损未弥补,现在公司要进行注销,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可否对2008年和2011年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注销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2008年发生的亏损不能弥补,2011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法弥补。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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