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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相关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处里?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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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相关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处里?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借款用于对外投资,其发生的相关利息费用不予资本化处理。

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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