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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美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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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美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优惠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一)减低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白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预缴及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的预缴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卓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预缴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新办企业的预缴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汇算清缴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也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政策链接:

小型微利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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