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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