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境外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非关联方在境内提供劳务服务,支付企业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处罚? 答:首先依据提问判断,该劳务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37至39条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问:境外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非关联方在境内提供劳务服务,支付企业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处罚?
答:首先依据提问判断,该劳务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37至39条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如该企业业务已完成,支付时并未代扣代缴,且纳税人无其他项目可扣款,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该税款的,存在极大可能判定为故意未代扣代缴的风险,如判定故意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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