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房地产公司将自行开发暂时未售的商品房装修成样板房,待以后转让出售。A房地产公司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又该如何扣除?
一、房产税
文件一,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二,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由此可见,A房地产公司在将未售的商品房装修完成,转做样板房自用的次月,就要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并且,该样板房的房产原值不仅包括房产成本,还包括该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和不可随意移动设备的购置费。等到样板房出售以后,A房地产公司才可以停止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土地增值税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回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准予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
因为A房地产公司只是暂时把商品房装修成样板房,主要的用途是出售,并且A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时候也是以装修后的商品房收取价款的,并非临时搭建后拆除,所以装修样板房发生的设计费、建造费、装修费是准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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