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A公司为一软件公司,股东们不想再继续经营A公司,计划转让公司股份,但公司有一处房产,股东不打算一并转让,如果直接过户到股东名下,则涉及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负担,怎样处理既能转让公司股权又可保留房产的所有权并合理节税呢?
答:A公司可以进行重组,把此处房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分立给B公司(新设分立企业)。公司分立也是股东之间的契约,交易的标的物是被分立企业的一部分净资产,因为净资产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被分立企业与分立公司的股东相同。因此房产还是由原股东所在的B公司所有,分立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均可免征。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中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A公司将房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分立给B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若符合特殊性重组的要求,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由于A公司和B公司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并且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契税方面,分立企业B公司取得A公司的房屋,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财税(2012)4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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