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由B企业提议,A、B企业共同出资投资一项工程,后因种种原因工程没有做成,双方撤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工程没有做成,B企业占用A企业资金时间较长,需支付A企业一定金额的补偿款,A企业收到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问:由B企业提议,A、B企业共同出资投资一项工程,后因种种原因工程没有做成,双方撤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工程没有做成,B企业占用A企业资金时间较长,需支付A企业一定金额的补偿款,A企业收到这笔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营业税的在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所谓贷款,是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
A企业收到B企业的这笔补偿款,实际上也就是A企业有偿的把资金借与了B企业,收到的款项也属于借款利息的一种。因此,应按营业税中金融保险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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