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店主要提供住宿服务,其在2020年4月实现住宿服务收入50万元,其中部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万元。甲酒店根据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仅对1万元收入申报缴纳566元的增值税,对49万元收入进行免税申报。问:甲酒店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答:
文件一:根据2020年第8号文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文件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甲酒店主要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一种,根据文件一的规定,甲酒店在规定期间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文件二中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甲酒店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甲酒店在2020年4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则甲酒店在2020年4月正常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必须以全额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甲酒店4月的收入为5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为2.83万元(50万/1.06*6%),因此甲酒店需补缴增值税2.77万元(2.83-0.06),以及补缴纳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费。
但文件二中还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也就是说如果甲酒店能够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顾客取得联系,并征得顾客同意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甲酒店可以对该部分发票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处理,并重新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顾客,如此甲酒店依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该情况下,甲酒店可以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先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确保红字发票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根据文件三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若超过该时间,甲酒店即使开具了红字发票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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