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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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创意服务。...
问:我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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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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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接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在公司旗下4S店里为其展示新型小轿车,期间所收取的广告展位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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