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公司与兼职员工签订用工合同,不购买社保,每月根据其工作量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也就是我单位聘请某人,其在原单位也开工资,并且档案、保险缴纳均在原单位,请问:我单位付其工资应按什么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工资薪金计征吗?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1、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与兼职员工签订用工合同,不购买社保,每月根据其工作量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也就是我单位聘请某人,其在原单位也开工资,并且档案、保险缴纳均在原单位,请问:我单位付其工资应按什么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工资薪金计征吗?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1、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
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2、需要订签劳同合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链接: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7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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