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政策链接: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4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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