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安监局没收的产品变价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
问:安监局没收的产品变价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因此,安监局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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