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司是商贸批发业的一般纳税人,现有个项目是关于公路建设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方面的。我司主要负责提供施工设备硬件部分,并协助A公司完成工程施工部分,其中施工设备为我方外购取得。
我司认为关于项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司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但客户认为我司应提供地税代开的建安发票,或者分别对硬件部分和施工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
问:我司是商贸批发业的一般纳税人,现有个项目是关于公路建设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方面的。我司主要负责提供施工设备硬件部分,并协助A公司完成工程施工部分,其中施工设备为我方外购取得。
我司认为关于项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司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但客户认为我司应提供地税代开的建安发票,或者分别对硬件部分和施工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请问,客户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回复:不合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链接:
混合销售行业的确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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