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A持有C公司49%的股权,于2017年5月转让给自然人B,C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经营期间实现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请问自然人A以98万元平价转让,转让价格为自然人A实际出资的49万元,未分配利润49万,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自然人A以98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49%股权不视为平价转让,正确计算方式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额扣除股权原值及转让股权税金(印花税),具体计算如下(单位万元):
98-(100*49%)- 98*0.05%=49.951万元
自然人A应按照取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49.951*20%=9.7902万元
值得注意,由于个人转让股权原单位会计账务处理仅对自然人进行变更,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分配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二次征税!为什么呢?
假定2017年底,C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出提取10%盈余公积后利润全部进行分配,则自然人B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应将所有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才存在平价转让概念;因此,提前进行利润分配即可避免个人所得税二次征收。
政策链接:
股权转让
https://www.ky365.com.cn/geren_view.Aspx?id=839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https://www.ky365.com.cn/other_view.Aspx?id=978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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