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问: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未使用多长时间需列入收入总额?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

注册享利

问: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未使用多长时间需列入收入总额?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因此,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性资金多长时间未发生支出需作征税处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