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辅导期?
回复:没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文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问: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辅导期?
回复:没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文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另根据国税发[2010]40号文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业不属于上述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范围。
政策链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23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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