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问: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链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06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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