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也可称为收益增值产品,是运用利率、汇率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目的在于使存款人在本金得到保证但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通俗来讲就是,其利率是浮动的,以保本为目的但是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就其本质上来说,结构性存款还是存款。
二、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目前,大部分企业直接将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收益金额固定的资产来处理。
针对这一处理方式,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对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有作出阐述,其原文为:“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但实际中,根据这一原则,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小编认为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出具的单据文件来分类处理:
1.如果商业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产品提供了相应的存款单或存款证明,证明其属于企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那么企业确实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计入银行存款。
2.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该项结构性存款产品提供了相应的存款单或存款证明,那么企业再判断其嵌入衍生工具,根据其是否可拆分与单独计量,可拆分的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不可拆分与单独计量的,则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而对于嵌入的衍生工具的结构性存款,《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账单信息,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从而企业可根据披露的信息,判断其至于其嵌入的衍生工具可否拆分与单独计量。亦可以根据其产品账单,进行后续核算与计量。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结构性存款账务处理的浅见,也欢迎有不同见解的人来沟通交流。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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