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行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读:以下情形不属于免税的股息:(1)中国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股息,应当按照两者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2)中国居民企业投资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应当按照税后股息全额并入当年的投资收益,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可以申请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榄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业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解读:不论是持有期间还是撤资、清算期间,只要是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都可以申请免税。
政策链接:
股息 红利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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