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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居民企业A公司,其股东是B单位和C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的股权是100万元、400万元。2016年3月31日,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尚未宣告发放),盈余公积为200万元。B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权益法。B公司预计2017年5月31日从A公司撤回全部投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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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居民企业A公司,其股东是B单位和C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的股权是100万元、400万元。2016年3月31日,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尚未宣告发放),盈余公积为200万元。B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权益法。B公司预计2017年5月31日从A公司撤回全部投资,取得价款180万元,所得税及账务处理有何差别,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问题描述,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此外,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B公司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80

投资收益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1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 100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从A公司撤回投资,取得的180万元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1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A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是(300+200)×100÷500=1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180-100-100=-2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20万元。

差异分析:税务处理不仅要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20万元,还要确认股息所得100万元,会计处理仅确认了股权转让损失20万元(在A公司实现净利润时,B公司就已经作“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因此,税务处理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对确认的股息所得100万元再进行纳税调减。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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