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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收入准则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概念。这两个成本,与我们以往使用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两个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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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新增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与“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具体的差异如下: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且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其中,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对于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构成,但不包括期间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工资是指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一般能直接计入特定成本计算对象的费用,制造费用则是指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产成本是成本类科目,反映成本费用和支出,用于核算成本的发生和归集情况,待产品完工后结转入存货科目。

“营业成本”是指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活动和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营业成本是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已经确定了归属期和归属对象的各种直接费用。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实现时同步结转相应营业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科目,“生产成本”是成本类科目,而“营业成本”是损益类科目。“合同取得成本”根据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摊销进入销售费用,“生产成本”根据完工进度结转为存货,“合同履约成本”和存货根据收入确认时点结转为“营业成本”。

那么,成本归集什么时候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什么时候计入“生产成本”呢?会易网专业顾问认为,按照准则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规范时适用这条准则。若合同的履约过程形成存货,则作为存货(在产品、产成品等)核算;不形成存货的(例如劳务成本)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而生产企业取得的合同,发生的制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基本都是适用存货准则的,因此即使签订的合同,也要通过存货核算,不是合同履约成本。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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