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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三个实操案例分析,新收入准则下,合同变更三种不同情况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 2、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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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通过查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可以得知在新准则中无论是收入的确认,还是收入的计量与披露,都与“合同”紧密相连。本文主要是结合案例分析存在合同变更情况时是如何进行收入的确认。
案例一:A同志带上家人去一锅鲜吃海鲜,点了龙虾极品海鲜锅188元,吃完之后感觉意犹未尽,又点了一个烤多春鱼99元。对于海鲜馆来说,在账面上应将新增的烤多春鱼加至原龙虾的收入?还是单列新增烤多春鱼的收入?
答:根据新收入准则中第八条规定:“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案例中,烤多春鱼与龙虾的义务是可以区分的,而且新增的烤多春鱼有单独的售价,因此应单列新增烤多春鱼的收入。
案例二:A同志买了新房,要装修,在B公司订购了六扇红木方形木板,每扇2000元,已上门安装了3扇。A同志取了邻居家一看,人家用的是橡木的,于是剩下来的3扇全部更换为橡木,橡木的每扇2500元,另外地下室又增加一扇樱桃木的门,每扇1500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新收入准则中第八条规定:“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案例中,约定商品变更前后可以明确区分,B公司原合同按2000*3=6000元确认收入,然后终止该合同;新合同按2500*3+1500=9000元确认收入。
案例三:某一财税课堂,执行以下会员政策,月度会员150元,季度会员400元,年度会员1500元,会员补差即可升级。A同志在2018年1月1日缴纳150元,加入月度会员。2月1日,补差250元,成为季度会员;4月1日补差1100元,即成为年度会员。此时,在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30日应确认的收入各是多少元?
答:根据新收入准则中第八条规定:“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1)2018年1月31日,应确认收入150元;
(2)2018年2月28日,应确认收入400/3*2-150=116元;(分析:合同变更的当期,将以前月度会员合同累计差异调入当期收入。以前月度已确认收入150元,按变更后合同应确认400/3=133元,以前月度多确认17元。2月应确认收入133元扣除以前月份多确认的17元,当月实际应确认116元。)
(3)2018年3月31日,应确认收入400-150-116=134元;
(4)2018年4月30日,应确认收入1500/12*4-400=100元(分析同(2))

注意:该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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