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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外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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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国内A公司100%投资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50%投资日本C公司,日本C公司分红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分红回国内A公司(如图)。
请问:1、日本C公司分红给香港B公司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2、日本C公司分红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分红国内A公司,日本C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抵免国内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回答:
1、根据日本与香港公司签定的税收协定,《税务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 日 本国 ) 令》( 第 112 章,附属法例 BS),第十条第2款规定,日本C公司分红到香港B公司的代扣股息红利所得为5%。
2、日本C公司分红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再分红国内A公司,日本C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根据财税〔2017〕8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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