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母子公司相互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相互提供服务等应独立核算。...
问:母子公司相互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以及相互提供服务等应独立核算。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dc?id=690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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