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欲将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请问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可参照(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指示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减。
二、抵减顺序与金额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后发生的后抵。抵缴欠税的金额包括欠缴的税金及应加收的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取得《抵减欠税通知书》后,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果增值税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缴总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申报方法
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有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抵减欠税所属期纳税申报时,主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填报前一申报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主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填报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缴总额后的余额。
备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的欠税只能是欠缴的增值税,不能抵减其它欠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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