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两家A、B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于2019年8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A建筑施工企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600万元,对外支付的不含税分包费用150万元。B建筑施工企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对外支付的不含税分包费用50万元。A、B企业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首先,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行业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18日公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也已明确表示。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建筑企业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规定明确表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因此,A建筑企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B建筑企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B建筑施工企业是以B企业当月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来确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8日做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请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即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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