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4S店外购商品用于试驾车修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
问:4S店外购商品用于试驾车修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4S店外购商品用于试驾车修理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无需做进项转出。
政策链接: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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