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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后转让所得如何交税? 答: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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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后转让所得如何交税?

答: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合伙人: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合伙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4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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