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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一个仓库因附近民房大火蔓延而被烧毁,里面有近五百万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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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一个仓库因附近民房大火蔓延而被烧毁,里面有近五百万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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