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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租赁的房屋,提前解除了合同,按照约定支付了物业方违约金,对方应为我公司开具何种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可以税前列支。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物业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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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租赁的房屋,提前解除了合同,按照约定支付了物业方违约金,对方应为我公司开具何种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可以税前列支。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物业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

因此,物业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不是所有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发票,如工资。

政策链接:

滞纳金和罚款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4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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