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牲畜饲养企业,取得的牲畜饲养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视为该项目所得?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农、林、牧、渔生产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农、林、牧、渔项目专项财政补贴收入以及直接减免的农、林、牧、渔项目增值税税款,可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
问: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牲畜饲养企业,取得的牲畜饲养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视为该项目所得?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农、林、牧、渔生产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农、林、牧、渔项目专项财政补贴收入以及直接减免的农、林、牧、渔项目增值税税款,可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
政策链接:
农 林 牧 渔业的税收优惠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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