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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