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物流公司,本月从汽车销售企业购置三辆新货车用于运输,并按指导价签订合同,与实际结算金额有差异。另外,甲公司又从二手汽车市场购置一辆小汽车,企业自用,未签订合同但取得了发票。甲公司应按何种税目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与购置车辆有关的印花税税目,有“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两类。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从以上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车辆购置前是否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是判断的重点。
首先,谈谈甲公司购置的二手小汽车。该二手小汽车已经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因此,甲公司购买二手小汽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因此,甲公司虽没有签订购置二手车的合同,但仍需按照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然后,谈谈甲公司购置的新货车。这三辆货车购置前,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所以甲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购置的新货车应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根据国税地字〔1988〕25号文规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若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缴纳了印花税,增加的部分也未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就不用再缴纳印花税。
政策链接:
1、印花税购销合同规定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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