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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股东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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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小a持有A公司股权30%(1500万元)。A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小a持有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给小b,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此股权转让协议书小a和小b各持一份,A公司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可是,小a和小b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A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应该由谁补缴呢?
答: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是小a和小b,A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由于,A公司留存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A公司作为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在立据人未贴花的情况下,持有人A公司需负责补贴花,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因此,A公司应当提醒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及时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若股东不懂得如何申报缴纳,可以由A公司代为申报缴纳该笔印花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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