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A公司为境内公司,境外B公司为其提供仓储服务,支付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境外B公司向境内A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仓储服务不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问:A公司为境内公司,境外B公司为其提供仓储服务,支付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境外B公司向境内A公司提供在境外使用的仓储服务不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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