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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税?违约方不同所涉及的税费是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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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税?
答:甲方收取的补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案例中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应税劳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甲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违约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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