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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呢?商业保险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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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风险
情况一,公司为每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即使公司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也不得认证抵扣该进项税额。
情况二,公司仅为特殊工种的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由于,公司为这些特殊工种的职工购买安全保险是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不是这些职工的集体福利。因此,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的。
情况三,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因此,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若公司可以就该意外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认证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情况一,公司为每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若公司为每位职工购买的是普通商业保险,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公司仅为特殊工种的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三,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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