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全体股东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不懈奋斗,公司根据“股随岗变”原则,即“股份跟着岗位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当员工离职,需要股权回购时,公司需要根据员工的离职情况,确认股权回购条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离职回购
1.1、一般离职:懒政、无作为,其他原因,被公司开除或主动离职。
一般离职定义:在职年限小于3年,离职上年度经营净利润未完成或岗位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员工离职。
如员工离职,在职年限小于3年,但离职上年度经营净利润完成或岗位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则公司有权回购其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员工的原始出资额+原始出资额×年化5%利率(单利)×任职年限。
如员工离职,离职年度经营净利润未完成或岗位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则公司有权回购其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员工的原始出资额。1.2、客观离职:有作为,主动离职。
客观离职定义:在职年限大于等于3年,离职上年度经营净利润完成且岗位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员工离职。
如员工离职,且为客观离职,回购价格如下两种方案供其选择:
方案一:离职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回购方在股权转让之日后的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金额为上一年度经营净利润的3倍估值×持股比例,但股权转让金额不低于本金+本金×5%(单利)×在职年限。
方案二:离职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允许回购方延迟支付股权转让金额直至收到第三方投资机构的股权转让款,收到第三方投资机构的股权转让款的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金额=上一年度经营净利润的3倍估值×持股比例×70%+上一年度经营净利润的5倍估值×持股比例×30%,但股权转让金额不低于本金+本金*5%(单利)×在职年限。
1.3、恶意离职: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如员工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后离职,则大股东有权以一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回购员工所有股权。
2、升级加购
如员工因工作成绩优异,业绩突出,则员工有权加购股权,加购比例为现级职持股比例减去原级职持股比例,加购价格为福州子公司最近一次市场估值。
3、降级回购
如员工因工作不胜任被降级处理,则公司有权回购其股权,股权比例为原级职持股比例减去现级职持股比例,公司肯定员工过往的贡献,回购价格为福州子公司最近一次市场估值。
4、过错回购
员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以人民币一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回购其全部股权:
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等重大不诚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托管、教育、培训业务;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回购程序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的,大股东有权向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应在书面通知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等相关必要的法律手续,并最终促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妥善办理。如果员工不配合股权转让,则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办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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