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现将有关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必须具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所规定的条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认定程序,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管理职责
1、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初审。负责组织该文第一条中第四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现场审查。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集中审核。负责组织该文中除第一条第四项以外须认定的其他条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3)。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填报的附件1表格上签章。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产品是否能独立计算盈亏。
3、审查所用规定范围内原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相关销售合同、票据是否完备。
4、审查企业污染物是否有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设区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查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等涉税事项,在填报的附件1表格上盖章。
(三)现场审查
1、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专家审查结论。
2、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生物柴油、翻新轮胎、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等其他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专家审查结论。
审查应包括: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所用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或淘汰生产线、设备。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半年以上),是否配备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财税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帐务情况。包括: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或利用废弃物生产的资源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财税[2008]156号规定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入炉燃料配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水泥产品的认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企业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不予认定。
(四)材料报送
1、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现场审查结论、附件1表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按认定管理职责:由设区市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各留存一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两份。
2、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的认定,企业应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填报附件2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通过且公告无异议,填报附件3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审核。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认定通过且公告无异议,填报附件4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每年受理一次,有关申请材料应于5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集中审核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召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认定审核。审定合格(包括由国家审核的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企业(产品)予以公告(省经贸委外网),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和国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或转发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审核内容包括: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填报的附件1表格是否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和初审意见;是否有设区市、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结论等。
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要加强对通过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抽查,且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办公室后,经资源综合利用委员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闽经贸资源[2002]68号)、原转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认定意见(闽经贸资源[2006]62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解释权归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摘自闽经贸资源[2009]2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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