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解读:对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且无扣除限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一至十一、(略)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2008]159号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解读:通讯补贴属于补贴的一种)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解读: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每人每月一定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解读:注意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解读: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应为已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计提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存在风险;任职或者受雇应有考勤或工作合同的支持)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解读:通讯补贴属于补贴的一种)、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通讯费"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摘要2:对通讯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
摘要3:充值卡与话费发票如何使用?
编辑:陈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