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摘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摘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按国税发[199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发票》的印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其余联次的印色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印制,不套印底纹。
摘自国税发[1993]112号文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摘自国税发[1999]200号文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9号文的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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