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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黄金、白银(含铂金及铂金制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是否缴纳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是否缴纳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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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0]51号文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摘自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文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八、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3]86号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摘自财税[2008]5号文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摘自财税[2012]97号文

为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熊猫普制金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的规定,现制定《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5日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六、纳税人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应当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销售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及库存汇总表》(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三)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八、属于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熊猫普制金币免税备案以后每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上一年度从金币交易系统中出具的《金币交易系统熊猫普制金币采购汇总表》及明细(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

(二)上一年度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九、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现行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且自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对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doc(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文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见附件2)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略)

           2.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4年第47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文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78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36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83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见附件2)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

           2.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7年第28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见附件1)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见附件2)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
           2.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10号文的解读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见附件1)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见附件2)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十批)
           2.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34号文的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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